在關島租車自駕時,「哪裡可以停」以及「路邊停車時車頭該朝哪一邊」是旅客常見的疑問。除了停車格,還要查看標誌、路緣、出入口、消防栓距離與行車方向。本篇以飯店、購物中心、景點及海灘周邊的常見情況為主,整理關島的停車規則與安全做法。
先記住這些關島停車原則
- 停車場有畫設車格時,整輛車都要停在白線內。
- 進場時確認開放時間、許可證、費用、消費折抵及拖吊(TOW AWAY)規定。
- 可合法路邊停車時,應順著車流停靠右側路緣。
- 輪椅標誌車位及旁邊的斜線通道都必須保持淨空。
- 熄火、帶走鑰匙或感應鑰匙、拉妥手煞車並鎖門。

商場與飯店停車不一定永遠免費
關島許多購物設施設有顧客停車場,其中有些可免費使用,但不能因此認定每個停車場在任何時段都免費。非營業時間、活動期間、長時間停放,或非住客使用飯店停車場時,規定可能不同。請查看入口及繳費設備旁的說明。入住飯店時,也可詢問是否需要登記車牌、放置停車證,以及代客泊車的費用與取車方式。
即使一般車位已滿,也不要自行停在車道、卸貨區、消防通道或植栽旁。私人停車場內應以現場標誌及工作人員指示為準。
路邊停車:順著車流靠右側路緣
關島採右側通行。在允許路邊停車且設有路緣的道路上,關島法規原則上要求車輛右側車輪與右側路緣平行,且距離不得超過18英吋(約46公分)。簡單來說,應順著原本行駛方向靠右停車,不要穿越道路後逆向停放。若路面畫有停車格,整輛車都要停在線內。
車旁沒有標誌,不代表一定可以停車。尤其在商業區或住宅區以外,只要情況允許,原則上應將車輛移出主要行車部分後再停放。若停在公路上,車輛對側必須保留至少15英尺(約4.6公尺)的淨通行寬度,並可由前後兩個方向在300英尺(約91公尺)外看見。無法確認符合這些條件時,請改用正式停車場。

法律禁止停車的主要位置
即使只是短暫等候或駕駛仍在車內,也不要在公共道路的下列位置停車或臨停:
- 交叉路口內、行人穿越道上或人行道上
- 私人車道或停車場出入口前
- 距消防栓15英尺(約4.6公尺)內
- 距消防站車庫出入口15英尺(約4.6公尺)內
- 距交叉路口路緣線25英尺(約7.6公尺)內;沒有路緣線時,另有15英尺的判定基準
- 在接近路旁閃光號誌、STOP標誌或交通號誌的一側30英尺(約9.1公尺)內
- 道路施工或障礙物旁邊、對面,且無法留下足夠通行寬度的位置
- 停在已靠路緣停放車輛的車道側,也就是併排停車
此外,看到官方的 NO PARKING、NO STOPPING 或 TOW AWAY 標誌時,必須依照標示。路緣顏色的管理方式可能因設施或區域而異,不要只看顏色判斷,應同時閱讀附近標誌與路面標線。
無障礙車位與旁邊斜線區都要保持淨空
有輪椅標誌的無障礙車位,僅供展示有效專用車牌或停車許可證的車輛使用。即使車位空著,沒有資格也不能停。旁邊的斜線區不是額外車位,而是輪椅、斜坡板或升降設備上下車所需的通道。不要在此短暫停車、裝卸行李,也不要讓車身越線。若希望使用關島以外地區核發的許可證,不宜自行假設可通用,請事先向核發機關或關島相關單位確認。

景點與海灘請使用指定停車區
前往公園、觀景台或海灘時,請使用鋪設完成的停車格或標示可停車的區域。關島法規原則上禁止車輛駛入、停靠或停放於高潮線以下的海灘,僅有下水或回收船隻等少數例外。不要把車開上沙灘;在道路旁也要選擇不妨礙通行、出入口及視線的正式車位。
降低車內財物失竊風險
即使只離開片刻,也不要把護照、錢包、手機、相機或購物袋放在座位上讓人看見。能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就不要留車內。若不得不放入行李廂,也應避免抵達偏僻目的地後才當眾搬動。選擇明亮且有人來往的位置,關妥車窗並逐一確認車門已上鎖。標有租車資料的鑰匙牌也應隨身攜帶。

下雨、斜坡及夜間停車的額外檢查
- 大雨:避開積水的低窪處;標線不清楚時,下車後再確認車輛位置。
- 斜坡:確實拉起手煞車,並將前輪轉向路緣或道路邊側。
- 夜間:選擇有照明、可安全步行至出入口的位置。
- 倒車離場:移動前直接查看行人與車輛,視線不佳時慢速倒車。
常見問題
關島每間購物中心都可免費停車嗎?
沒有適用所有設施的統一規則。即使提供顧客免費停車,也可能針對營業時間、活動或長時間停放設有限制,請以現場最新標示為準。
看到黃色路緣就一定不能停嗎?
不要只憑路緣顏色判斷。請同時查看標誌、路面標線及設施說明。官方標誌限制停車或臨停時,必須遵守。
租車因違規停車被移走或拖吊怎麼辦?
先拍下停車標誌與周邊環境,再聯絡租車公司。若位於私人場所,也可詢問管理人員或保全。不要自行拆除車輪固定裝置,也不要移動其他車輛。
總結
在關島停車,只要養成五個習慣就容易判斷:車輛完整停在線內、閱讀現場標誌、與禁停位置保持法定距離、不占用無障礙車位及斜線通道、不要讓貴重物品出現在車內。只要對路邊停車有疑問,就選擇飯店或設施的正式停車場。
法規資訊依據2026年9月確認的 16 GCA Chapter 3, Article 4(Parking)。現場最新標誌、設施規定及警方指示具有優先效力。

